稅務機關最新稅務消息

2014-01-20
個人買賣外匯交易所得及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匯利得及虛擬的「黃金存摺」交易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從事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收益及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產生之收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從事外匯買賣賺取匯差及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產生之損益,宜妥善保存交易相關資料,以供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之節稅

國稅局提醒在二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的納稅義務人,只要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以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除能提示資料證明並無所得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財產交易所得,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該項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國稅局將依房屋評定現值按照財政部訂定一定比率(視房屋所在地而有不同)計算所得。如納稅義務人在二年內有買賣自用住宅情形,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購買自用住宅之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因出售房屋所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可以申報扣抵或退還,而且財政部更放寬規定不侷限同一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或重購自用住宅均可適用。

但要注意所稱自用住宅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方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