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個人、法人、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tom - 財稅資訊 | 2012-10-17


所得稅法

第七條(66.1.30.修正)(個人、法人、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本國籍非居住者,若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僅須於給付時就源扣繳所得稅,無庸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970430新聞稿

所得稅法規定,凡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於每年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6%至40%的累進稅率來繳納稅捐,原則上所得越高者即需繳納越多的所得稅。但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其是否為本國籍,如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只需於受領所得時直接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金額中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無庸再進行結算申報,亦無須按所得總額計算累進稅率,而僅就各類所得適用單一扣繳率,亦即所得稅法第2規定之「就源扣繳」。

稅法上有無經常居住國內之認定,非以居住天數多寡論斷

財政部990331新聞稿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君申請戶籍遷入登記於新竹縣,即在我國境內設有住所。且戶籍地乃多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所繫,則無論A君係以久住之意思設定住所於該地,或因一時之目的居住於該地民法第22規定該戶籍地即可視為住所且A君92年度確有入境 3次在國內居住該戶籍地之事實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仍應視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況查A君所得來源包括投資公司之營利所得及薪資所得,合計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利、薪資、利息及租賃等所得高達875萬餘元,如未考量其經濟活動重心,一概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天數不長即認為無久住之意思,而認屬非居住者不適用結算申報規定,是難實現我國所得稅法量能課稅與公平正義原則,乃判決A君敗訴。